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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电话记录、通知文件是否可以视为公函接待?

上仙 上仙 01-10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78人已围观

2013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24年已修订,但未见公开发布)三处提到“接待公函”:一是第五条“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二是第七条“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三是第十四条“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自此,“公函”制成为公务接待的基本准则,“无函不接待”成为共识。

通过“三公”经费预算持续多年“只减不增”的刚性约束,公务接待费用大幅降低,“舌尖上的腐败”基本上得到治理,甚至有的单位“零接待”,其中“公函”的“源头把控”可谓功不可没,强化了公务接待的规范化管理和制度化建设。毕竟白纸黑字容易源头追溯,再贪吃也不想授人以柄,一定程度上杜绝了“打电话”、“抬腿来”、“自已编”的随意性和铺张浪费现象。

但在实际工作中,“公函”制也并非执行的那么彻底。比如有的是接待对象行程仓促未携带公函或公函上人员、行程临时变化,事后接待单位又不好开口索取或更换;有的是单位接到上级部门电话通知要求接待相关来客,对方公函发给了对口联系的部门,规范一点的可能还发个转办件;有的是各级部门调研、督导、检查、验收等相关文件、通知、函;有的是不请自到,本地层层陪同而来的各级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可能发函,也不可能不接待,就会出现接待超标;有的是接待对象带了公函,但公务活动跨日,可能出现“一函多餐”等棘手问题。 

对于上述问题又与“无函不接待”“一函一餐”“同城不接待”等原则相抵触,所以基层单位也很是头疼,较真起来又抹不下情面, 也怕得罪因小失大,无奈只有硬着头皮上,解决之道大多是尽量“留痕模式”,以电话记录、通知、转办件等代替接待公函,最大限度减少已方的责任,但很难解决本地陪同人员和一函多餐的问题,除非是顶着违规违纪的高压线操作。

通知、转办件好歹还有个公章佐证,但电话记录是否认可呢?

某市近期出台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不得虚列。情况特殊的,可以先电话通知,但须在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派出单位发出的要素齐全的通知等,可以视作公函。党政机关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可以视作公函。

电话通知先接待,但须事后补发,至少在报销要素上还是完整的,否定了以电话记录代替公函的可能性;要素齐全的文件通知、邀请函视作公函予以认可,也解决了接待单位的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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