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民法商法 - 正文民法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民法商法】 945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9-01-01

公布日期:201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三号公布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一节 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承包的原则和程序

    第三节 承包期限和承包合同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和互换、转让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

  第三章 其他方式的承包

  第四章 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第六条 农村

试读结束,支付后阅读本文全文,或开通会员全站免费阅读

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民法商法

会员中心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

目录[+]

点击启动AI问答
Draggable 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