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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2024)
上仙
03-20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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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优化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财政部关于印发〈预算管理一体化规范(2.0版)〉的通知》(财办〔2023〕12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财政拨款资金、教育收费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预算单位非财政拨款资金等的支付业务管理(以下简称“资金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金支付业务依托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以下简称“一体化系统”),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包括:
(一)财政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和财政专户。国库单一账户和财政零余额账户开设在同级国库,开户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和国家金库上海市各区代理支库行,以及乡镇国库单一账户开户行;财政专户是财政部门按规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二)预算单位在具备代理本市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范围内,自主选择同一家代理银行开设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原则上为基本存款账户。
第四条 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支付业务依托一体化系统严格执行“预算指标直接控制资金支付”管理机制,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无预算、超预算安排支出,根据预算指标、国库库款或有关账户余额情况拨付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牵头制定本市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指导各区财政局规范本地区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业务管理;
(二)按照规定办理市级财政预算拨款、财政专户支付和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等业务;
(三)负责本市一体化系统功能应用开发,统筹运维管理,指导各区财政局规范本地区一体化系统运维工作;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做好与一体化系统对接的相关系统功能应用开发和维护管理;
(四)依托一体化系统对市级资金支付业务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
(五)指导市级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做好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业务;
(六)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对代理银行办理的资金支付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主要职责:
(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本市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及有关制度规定;
(二)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办理相关资金支付业务及与代理银行间资金清算业务;
(三)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国库、代理银行共同做好与一体化系统对接的相关系统功能应用开发和维护管理;
(四)依法对代理支库、代理银行办理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各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和本地区业务实际,落实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业务管理具体要求,全面指导本区乡镇财政做好资金支付和监控管理等有关工作;
(二)按照规定办理区级财政预算拨款、财政专户支付和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等业务;
(三)负责本地区一体化系统运维工作,依托一体化系统对本区资金支付业务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
(四)指导区级预算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做好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业务;
(五)对代理银行办理的本地区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八条 预算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各预算主管部门是本部门的预算执行主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负责本部门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二)负责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资金支付管理,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配合财政部门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各预算单位是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负责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
(二)做好本单位资金支付工作,对资金支付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接受财政部门及预算主管部门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管理、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等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家金库上海市各区代理支库行主要职责:
(一)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办理相关资金支付业务及与代理银行间资金清算业务;
(二)由其管辖分行负责做好与一体化系统对接的本行相关系统功能应用开发和维护管理;
(三)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对代理银行办理的预算管理一体化资金支付业务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和公务卡的开立、变更和注销等业务;
(二)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等相关资金支付业务;
(三)按照资金清算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办理资金清算业务;
(四)负责做好与一体化系统对接的本行相关系统功能应用开发和维护管理;
(五)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 教育收费财政专户开户行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办理教育收费财政专户资金支付业务;
(二)负责做好与一体化系统对接的本行相关系统功能应用开发和维护管理;
(三)接受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和撤销单位银行账户,应当严格按照本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报经财政部门核准后,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纳入预算单位账户清册管理,预算单位应通过一体化系统办理账户清册的登记、变更和注销。
第十五条 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所有的,可以用于本单位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个人信用卡。公务卡原则上一人一卡,遵循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有关制度,由预算单位统一组织工作人员向代理银行申办。预算单位应与代理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务卡的开立、变更和注销流程,均应通过一体化系统办理。
第十六条 利用电子化方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时,应按照规定程序在电子凭证上加盖电子印章或加载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应通过一体化系统办理备案,涉及预留印鉴的还应进行电子印鉴卡的申请和备案。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预算指标生成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汇总清算额度、根据财政零余额账户国库集中支付凭证生成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汇总清算额度,按时发送国库单一账户开户行,作为对应资金支付业务清算的控制依据。因发生预算调整调剂等导致预算指标中资金性质、功能科目等要素发生调整的,财政部门及时向国库单一账户开户行发送调整结果。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之间、代理银行和国库单一账户开户行之间、国库单一账户开户行和财政部门之间、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之间等应根据相关业务规定做好定期对账工作,确保资金支付金额、功能科目等信息核对一致。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一节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业务
第十九条 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业务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预算单位严格按照预算指标明细,在一体化系统中规范、准确填制国库集中支付凭证。
(二)预算单位对国库集中支付凭证进行签名、签章,并经一体化系统校验通过发送代理银行后,可自行填制银行票据和结算凭证、加盖预留印鉴,至代理银行柜面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也可根据业务需要通过代理银行自助柜面系统(以下简称“自助柜面系统”)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三)代理银行应当在营业时间内,严格按照一体化系统发送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不再对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业务进行额度控制。在完成资金支付后,向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发送回单,并由一体化系统转发国库单一账户开户行。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资金支付业务的具体特点和管理要求,预算单位在办理资金支付业务时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预算单位对于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纳入重点支出指标额度管理或大额资金用款计划管理范围的资金,应按要求报送指标额度请款申请或大额资金用款计划申请,并在经批准的指标额度或大额资金用款计划范围内申请资金支付。
(二)预算单位办理政府采购预算支付业务,应完成政府采购相关业务流程,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收款人及相关资金支付信息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三)预算单位办理公务卡或ETC还款业务,应在一体化系统中查询下载消费明细,匹配预算指标明细后生成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办理还款业务。
(四)预算单位通过委托收款方式办理水费、电费、通讯费、公积金缴纳等业务的,应与代理银行和收款方签订委托收款协议,并在一体化系统中准确维护委托收款业务类型和预算指标明细对应关系。委托收款扣款时,由代理银行按照委托收款协议及时办理委托收款业务。
(五)预算单位办理税收或非税收入缴纳业务,应根据缴款书要素在一体化系统中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生成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发送代理银行,并通过自助柜面系统办理税收或非税收入缴纳业务。预算单位未使用自助柜面系统的,可前往代理银行柜面办理税收或非税收入缴纳业务。
(六)预算单位办理工资代发业务(即未纳入财政工资统发范围的工资发放业务),应在一体化系统中与代理银行签订线上“工资发放协议”,通过一体化系统生成工资代发明细信息,发送代理银行办理工资代发业务。
(七)预算单位对于单次支付笔数较多的业务,原则上应通过一体化系统“批量支付”功能办理。需要通过一体化系统“其他代发”功能办理资金支付业务的,须报经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在一体化系统中与代理银行签订线上“其他代发协议”。
(八)除下列情形外,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通过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资金:
1.确需划转的工会经费、应缴或代扣代缴的税款等;
2.目前暂不具备条件通过零余额账户委托收款的社会保险缴费、职业年金缴费、水费、电费、通讯费等;
3.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代理银行完成资金支付业务后,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规定的清算时间内,生成申请划款凭证(附划款明细)发送国库单一账户开户行,申请清算资金。国库单一账户开户行完成资金清算业务后,分别向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发送回单。
第二十二条 资金支付业务完成后,预算单位发现误用预算指标的,在一体化系统中发起支付业务更正申请。不涉及资金性质、支出功能科目调整的,一体化系统校验通过后支付业务更正申请生效;涉及资金性质、支出功能科目调整的,一体化系统校验通过后,财政部门生成调整凭证和汇总清算额度发送国库单一账户开户行,由其办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业务更正并向财政部门发送回单后,一体化系统支付业务更正生效。
第二十三条 资金退回业务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收到因收款人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收款人开户行退回的资金,代理银行匹配原支付凭证后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开户行,并生成退款通知书发送预算单位。
(二)收到无法匹配原支付凭证的资金,代理银行生成零余额账户到账通知书发送预算单位。预算单位收到到账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一体化系统生成退还资金的凭证发送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开户行。预算单位超时未处理的,代理银行将资金原路退回。
第二节 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业务
第二十四条 办理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业务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预算单位严格按照预算指标明细,在一体化系统中规范、准确填制并提交支付申请,经一体化系统校验通过、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成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汇总清算额度发送国库单一账户开户行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三)国库单一账户开户行完成资金支付业务后,向财政部门发送回单。
第二十五条 资金支付业务完成后,预算单位发现误用预算指标的,在一体化系统中发起支付业务更正申请。不涉及资金性质、支出功能科目调整的,报经预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支付业务更正申请生效;涉及资金性质、支出功能科目调整的,报经预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财政部门生成调整凭证和汇总清算额度发送国库单一账户开户行,由其办理财政零余额账户支付业务更正并向财政部门发送回单后,一体化系统支付业务更正生效。
第二十六条 资金退回业务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收到因收款人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收款人开户行退回的资金,国库单一账户开户行匹配原支付凭证后完成资金退回业务,并生成退款通知书发送财政部门。
(二)收到无法匹配原支付凭证的资金,国库单一账户开户行完成资金退回业务,并生成退款通知书发送财政部门。预算单位在一体化系统中发起冲减支出申请,报经预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财政部门生成调整凭证和汇总清算额度发送国库单一账户开户行,由其办理资金退回业务更正。
第三节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支付业务
第二十七条 办理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支付业务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预算单位严格按照预算指标明细或专用存款用款额度,在一体化系统中规范、准确填制国库集中支付凭证。
(二)预算单位对国库集中支付凭证进行签名、签章,并经一体化系统校验通过发送代理银行后,可自行填制银行票据和结算凭证、加盖预留印鉴,至代理银行柜面办理资金支付业务,也可根据业务需要通过自助柜面系统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三)代理银行应在营业时间内,严格按照一体化系统发送的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办理资金支付业务。在完成资金支付业务后,向预算单位发送回单。
第二十八条 资金支付业务完成后,预算单位发现误用预算指标或专用存款用款额度等情形的,在一体化系统中发起支付业务更正申请,一体化系统校验通过后支付业务更正申请生效。
第二十九条 收到因收款人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收款人开户行退回的资金,代理银行匹配原支付凭证后完成资金退回业务,并生成退款通知书发送预算单位。
第三十条 收到资金转入的,代理银行生成专用存款账户到账通知书发送预算单位。
第三十一条 对于财政部门要求上缴国库的结转结余资金,预算单位在一体化系统中填制国库集中支付凭证和缴款书发送代理银行,由代理银行将资金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 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办理委托收款、税收或非税收入缴纳、工资代发等业务流程,参照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相关业务要求办理。
第四节 预算拨款业务
第三十三条 办理预算拨款业务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预算单位在一体化系统中规范、准确填制并提交预算拨款申请,经一体化系统校验通过、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成预算拨款凭证发送国库单一账户开户行办理资金拨付业务。
(三)国库单一账户开户行完成资金拨付业务后,向财政部门发送回单。
第三十四条 资金拨付业务完成后,预算单位发现误用预算指标的,在一体化系统中发起预算拨款业务更正申请。不涉及资金性质、支出功能科目调整的,报经预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预算拨款业务更正申请生效;涉及资金性质、支出功能科目调整的,报经预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财政部门生成调整凭证发送国库单一账户开户行,由其办理预算拨款业务更正并向财政部门发送回单后,一体化系统预算拨款业务更正生效。
第三十五条 收到因收款人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收款人开户行退回的资金,国库单一账户开户行完成资金退回业务,并生成预算拨款退款通知书发送财政部门。
第五节 教育收费财政专户支付业务
第三十六条 办理教育收费财政专户支付业务的具体流程如下:
(一)预算单位在一体化系统中规范、准确填制并提交支付申请,经一体化系统校验通过、预算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核。
(二)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成财政专户拨款凭证发送财政专户开户行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三)财政专户开户行完成资金支付业务后,向财政部门发送回单。
第三十七条 资金支付业务完成后,预算单位发现误用预算指标的,在一体化系统中发起支付业务更正申请,报经预算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支付业务更正申请生效。
第三十八条 收到因收款人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导致收款人开户行退回的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完成资金退回业务,并生成财政专户退款通知书发送财政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作出规定的,按照现行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除教育收费财政专户资金外的其他财政专户资金支付业务流程,参照本办法教育收费财政专户支付业务流程执行。
第四十二条 乡镇国库单一账户开户行参照国家金库上海市各区代理支库行相关规定办理业务。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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