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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办法参考(广西)
上仙
2025-03-20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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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高校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高校(以下简称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监督,引导规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经教育部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设立的民办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法律、行政法规、政策规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益属性,落实法人财产权,控制财务风险,提升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规范经济秩序,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有效配置学校资源,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落实法人财产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五条 学校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 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自治区教育厅将学校对本办法的落实情况作为年检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规模较大的学校可以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财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党组织负责人参与重大财务决策和监督机制,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涉及财务预算、收费标准等重大财务经费事项,应由学校决策机构集体决策。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制定财务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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