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州大学基本建设经费报销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加强我校基本建设经费财务管理,进一步规范经费支出及报销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我处制定了《兰州大学基本建设经费报销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建设经费支出和财务报销事项,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教育部直属高校基建财务账务处理规范》和《兰州大学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校财〔2017〕39号)等有关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教育部批准立项或备案并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项目的经费支出和财务报销事项。第三条 项目管理单位对项目经费支出和财务报销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支出内容主要包括咨询、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及大宗材料采购、工程监理、审计及其他相关费用。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在批复立项或备案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将批复或备案资料以及年度投资计划及时提供给财务部门。第六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依法严格管理项目资金,单独核算,专人负责,专款专用。第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经批复、批准的项目内容、投资计划、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超投资、超预算支付,不得挤占挪用。第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招投标管理制度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及社会审计等均应当依法实行招标采购。第九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合同管理规定依法依规签订合同并备案,加强合同台账管理。工程项目涉及咨询、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及大宗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检(监)测、审计等均须签订经济合同。基本建设项目签订的合同价款合计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维修改造项目签订的合同价款合计不得超过预算总额。首次支付时需提供合同原件及相应的采购项目申报表、中标通知书等。第十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综合考虑预算执行、建设进度等因素支付资金。使用财政资金支付的,应合理预计年度政府采购及非政府采购资金需求,根据财政资金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程序。须于每月1-5日报送本月资金需求表(含工程形象进度)以便及时落实资金及预算指标额度。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签并提供合法、合规的票据。支付时需填写《兰州大学工程项目经费报销单》及《基建及维修项目工程款(费用)拨付申请审核单》,借款支付的填写《兰州大学借款单》。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移交、资产入账、交付等手续。基本建设项目在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及时提交竣工财务决算资料。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审签支付。(一)100万元以下的,经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财务处长审签支付;(二)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经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长审签支付;(三)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经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签支付。(四)1000万元及以上的,经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经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核后,由校长审签支付。因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确需支付的勘察、设计、图纸证照等前期费用,可以先从基建项目立项前期费用项目借款支付,待项目开工建设后转入建设成本。支付第一笔前期费用时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备案意见函及经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一)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预付工程款,严禁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二)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的30%。(三)支付时需提供施工许可证、等额预付款保函原件、施工合同原件等资料。(四)预付的工程款必须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一)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定的《工程计量报审表》等进度审核资料结算支付进度款。(三)按合同约定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并在支付最后一期工程进度款前抵扣完毕。(四)每期进度款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已完成工程进度价款的80%,不高于已完成工程进度价款的90%支付。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前,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扣除暂列金额)的90%。(一)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审计决定及工程结算审核报告,通知施工单位提供对账单,核对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按照合同约定确认违约、奖惩等事宜及金额,并结清工程水电费用、交纳(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后,方可办理竣工结算款的支付。(二)支付时需提供竣工验收报告、质保金交纳收据复印件、水电费交纳收据、违约情况说明等资料。(三)涉及设备资产的,项目管理部门应按设备资产入账要求统计相关信息并报财务部门后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一)勘察、设计、招标、测绘、质量监督、检测、市政配套、审核审计、评审、奖励等费用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约定或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手续。(二)支付时需提供合同、政府部门收费文件、计算依据等资料。(三)向政府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等不能提前取得发票的,可以借款支付。(一)项目管理部门在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或质量保修期满,在确认不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前提下,扣除相关费用后,无息支付已扣留或缴纳的剩余部分质量保证金。(二)支付时需提供合同、用户回访单、验收报告等资料。(三)以保函方式缴纳质量保证金的,保函到期期限应涵盖整个质量保证期,含有不同质保期限的,可以分开开具保函,未分开开具的,应按最长质保期限开具。第二十二条 其他基建项目及维修项目经费报销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兰州大学基本建设及维修改造工程报账规定》(校财发〔201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