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行为。(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方式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和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应当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流程规范、风险可控、注重绩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规定,加强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四)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提高使用效益。(五)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事项进行审核、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六)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文件或批复意见,是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等使用事项的依据。(七)《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浙机事发〔2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