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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履行主体责任方面五个共性问题
上仙
03-20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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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不规范。部分采购项目在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未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或评审总得分。
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3〕243 号),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部分采购项目在采购公告的 “ 申请人的资格要求”中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缺项,公告内容不完整。
相关规定:根据《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财办库〔2020〕50号),采购公告“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格式条款中应当包括 3 部分“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2.明确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不能缺项。
三、采购文件编制不科学。部分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将方案合理、基本合理、内容不全以及优、良、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
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四、采购合同签订不及时。部分采购项目未在法定时间内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采购计划备案后执行变样。在某广播系统改造项目中,采购人报财政部门采购计划备案为不见面开标,而实际执行却为见面开标,擅自改变采购计划备案内容。
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根据《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财购〔2016〕25号)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按照备案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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