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
桂财资〔2025〕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部门:
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资〔2023〕141号)、《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范围。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是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够产生管理服务潜力或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数据资源。行政事业单位应全面梳理、汇聚治理本单位的数据资源,对符合资产条件能够确认为数据资产的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范畴。(二)明晰管理职责。各级财政部门对本地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实行综合管理,推动数据资产权利分置,建立健全数据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加强与数据局等部门的协同配合,保持数据资产相关制度与数据管理基础制度的衔接。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本部门数据资产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开展数据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所属单位应落实本单位数据资产具体管理职责,负责本单位数据资产清查、确认、登记、入账、使用、处置、收益分享及上缴等工作。(三)强化管理制度和标准建设。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和标准,针对数据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分配等重点环节,细化管理要求,确保管理规范、流程清晰、责任可查;推动建设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登记等地方标准,全面规范数据资产管理。鼓励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相关行业组织等共同参与数据资产相关标准制定。(四)开展数据资产摸底调查。行政事业单位应结合数据资源目录定期对本单位数据进行清查盘点,全面了解数据内容、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