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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收入管理的通知(2025)

上仙 上仙 2025-05-15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574人已围观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盘活收入管理的通知

津财资〔2025〕13号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财政局:

为落实市领导关于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批示要求,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盘活收入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有力促进财政增收,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盘活存量资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24〕8号)、《财政部关于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指导意见》(财资〔2022〕124号)、市财政局《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津财资〔2025〕11号)、市财政局《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津财资〔2022〕44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各区财政可参照执行。

一、盘活收入管理范围

本通知所指“盘活收入”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盘活专项方案,纳入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存量资产盘活的收入,主要包括:(一)使用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共享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资产出租收入、共享共用取得的补偿收入以及其他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收入等;(二)处置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股权(权益)处置收入、金融投资处置收入、企业清算收入等;(三)罚没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拍卖罚没物品等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四)收回债权收入,是指行政事业单位收回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等债权过程中获得的收入;(五)其他盘活国有资产获得的收入。

二、规范收入上缴管理

(一)使用收入

1.市级行政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应当在扣除税金、资产评估费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级国库。

2.市级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收入,除按照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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