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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法】 963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性:尚未生效

施行日期:2021-10-01

公布日期:2021-08-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兵役登记

第三章 平时征集

第四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六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七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八章 服役待遇和抚恤优待

第九章 退役军人的安置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兵役工作,保证公民依法服兵役,保障军队兵员补充和储备,建设巩固国防和强大军队,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志愿兵役与义务兵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四条 兵役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坚持与国防和军队建设相适应,遵循服从国防需要、聚焦备战打仗、彰显服役光荣、体现权利和义务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得服兵役。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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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行政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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