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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法】 964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9-01-01

公布日期:2018-08-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农用地

    第三节 建设用地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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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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