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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法】 1238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8-04-27

公布日期:2018-04-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四章 国防教育的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 国防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应当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协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机关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七条 国家国防教育工作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机构组织、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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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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