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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法】 1003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8-01-01

公布日期:2017-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核设施安全

  第三章 核材料和放射性废物安全

  第四章 核事故应急

  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核安全,预防与应对核事故,安全利用核能,保护公众和从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核设施、核材料及相关放射性废物采取充分的预防、保护、缓解和监管等安全措施,防止由于技术原因、人为原因或者自然灾害造成核事故,最大限度减轻核事故情况下的放射性后果的活动,适用本法。

  核设施,是指:

  (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

  (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

  (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四)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处置设施。

  核材料,是指:

  (一)铀-235材料及其制品;

  (二)铀-233材料及其制品;

  (三)钚-239材料及其制品;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管制的核材料。

  放射性废物,是指核设施运行、退役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 国家坚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加强核安全能力建设,保障核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从事核事业必须遵循确保安全的方针。

  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明确、严格管理、纵深防御、独立监管、全面保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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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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