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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法】 1026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8-01-01

公布日期:2017-0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水污染防治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节 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

    第五节 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

  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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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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