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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法】 995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1-10-29

公布日期:2011-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兵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八章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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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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