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行政法 - 正文行政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上仙
2024-03-12
【行政法】
995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1-10-29
公布日期:2011-10-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 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五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兵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八章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
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
上一篇: 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下一篇: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