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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法】 901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2-01-01

公布日期:2011-0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三节 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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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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