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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法】 1246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0-03-01

公布日期:200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海岛保护规划

  第三章 海岛的保护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有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的保护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的保护

    第四节 特殊用途海岛的保护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属海岛的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海岛,是指四面环海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包括有居民海岛和无居民海岛。

  本法所称海岛保护,是指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保护,无居民海岛自然资源保护和特殊用途海岛保护。

  第三条 国家对海岛实行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海岛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海岛的保护和管理,防止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遭受破坏。

  第四条 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

  第五条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保护工作。

  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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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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