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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法】 1016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00-12-28

公布日期:2000-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五章 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六章 军官的待遇

  第七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现役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三条 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

  第五条 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第六条 军官符合本法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七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第八条 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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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行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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