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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2014)

上仙 上仙 2024-03-12 【企业会计准则】 1040人已围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计量和列报,以及终止经营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的分类和列报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和处置组。处置组,是指在一项交易中作为整体通过出售或其他方式一 并处置的一组资产,以及在该交易中转让的与这些资产直接相关 的负债。处置组所属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第 8 号——资产减值》分摊了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商誉的,该处置 组应当包含分摊至处置组的商誉。

第三条  本准则的计量规定适用于所有非流动资产,但下列 各项的计量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3 号——投资性房地产》;

(二)采用公允价值减去出售费用后的净额计量的生物资产,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5 号——生物资产》;

(三)职工薪酬形成的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四)递延所得税资产,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五)由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金融资产,适用金融 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六)由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规范的保险合同所产生的权 利,适用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准则。

处置组包含适用本准则计量规定的非流动资产的,本准则的 计量规定适用于整个处置组。处置组中负债的计量适用相关会计准则。

第四条 终止经营,是指企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且该组成部分已经处置或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

(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主 要经营地区;

(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单独的 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的一项相关联计划的一部分;

(三)该组成部分是专为转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第二章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的分类

第五条 企业主要通过出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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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企业会计准则 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 处置组和终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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