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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规范运用第一种形态有关问题探析
上仙
2024-08-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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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形态处理措施,指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轻微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行为人,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等非处分类的处理措施。第一种形态作为“四种形态”中占比最大、运用最多的形态,如何精准规范运用,关系到“四种形态”运用效果。笔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探析,以供讨论。
一、明晰运用主体,把握职责要求
责任清则职责明。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等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均可对行为人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措施,因此需要明确边界和具体职责、贯通衔接方式。运用第一种形态,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等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负有不同的责任。
党委(党组)负主体责任。运用第一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手段,与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体系一致,主体责任在各级党委(党组)。其中,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一岗双责”。依据党内监督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党委(党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有关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采取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等处理措施。据此,同级党委(党组)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及时精准运用第一种形态,不能片面认为线索处置是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而视而不见。此外,由于第一种形态均系非处分措施,同级党委(党组)对属于上一级党组织管理、但党组织关系在本级的党员干部,鉴于党组织对其党员有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可给予诫勉以外的第一种形态处理措施。如市委发现某副市长存在苗头性问题,需要给予提醒的,市委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班长”,可以对该副市长给予提醒谈话等处理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运用好第一种形态。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问责工作中,根据上级纪委或同级党委(党组)要求,核查相关问题线索。对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行为人的,依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监察法等相关规定,区分日常监督、初步核实及审查调查等不同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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