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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的性质和影响期等问题探析
上仙
2024-08-13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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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第四十条规定,“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直至纪律处分”。同时,多部党内法规和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均规定了诫勉。如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问责条例第八条、纪委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以及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二百零一条、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二条、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等,都规定了诫勉。诫勉,不仅适用于存在轻微违纪行为的党员,也适用于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监察对象),体现了抓早抓小的监督理念和纪法贯通的内在要求。实践中,对诫勉的性质、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诫勉决定有无影响期等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对此,笔者做以下分析。
一、关于诫勉的性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三章监督制度规定了诫勉,诫勉适用于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一条对诫勉的适用条件进行了修订,对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处置措施改为提醒谈话;发现轻微违纪问题的,处置措施改为诫勉谈话。在《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三章中,诫勉是党委(党组)的监督方式之一。2018年党纪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2018年,修订后的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公务员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调整、处分。
上述法律法规将诫勉与组织处理并列表述,从逻辑上讲,并列的两种事物性质不能相互包含。据此,诫勉的性质不属于处分、组织处理、组织调整,处分、组织处理、组织调整的种类中也不包含诫勉。比如,《中国共产党组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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