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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和把握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规定?

上仙 上仙 2024-08-25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1010人已围观

《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对于“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违法行为,在实践中可以按照下列情形把握:

一是“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了为维护国家财经秩序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法律,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等法规规章中禁止性规定的违法行为。比如,设立“小金库”的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六条关于“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帐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帐簿登记、核算”的规定,应当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关于“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

二是对党员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违法行为,且在性质上属于刑法规定的行为,但又不构成犯罪的,应依照《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中关于党员“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规定追究党纪责任。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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