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购置审批程序
购车单位根据年初下达的新增车辆配置预算,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提交《xx单位关于更新购置公务用车的报告》(附件1,一式两份,二级机构由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附拟处置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对购车资金来源签署意见。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合格后,购车单位填报《株洲市市直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审批表》(一式三份)。市财政局资产管理科审核购车配置预算,在《株洲市市直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株洲市市直单位购置公务用车审批表》,开具《湖南省株洲市公用车辆编制核准单》(以下简称核准单)。购车单位持《核准单》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科办理政府采购手续。新车购置后按规定安装车载定位系统,接入公车信息平台管理系统,车辆实行网上或APP调度。购车单位处置旧车后,凭新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新车购买发票(复印件)、新车标识喷涂照片、安装定位系统验收单到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取新车上户《核准单》。旧车处置程序详见《株洲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处置审批程序》。购车单位持新车上户《核准单》到交警部门办理车辆上户手续。购车单位填报《株洲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反馈情况表》(附件2)并附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上牌后的标识喷涂照片(同时包含车牌和标识信息)。

十、报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进行备案。
株洲市市直单位公务用车处置审批程序

市直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提交《xx单位关于处置公务用车的报告》(附件1)及《株洲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废、转让等申请表》(附件2)一式四份,并附拟处置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


准备拟处置车辆档案资料办理交车手续,确保拟处置车辆无违章记录,确保已拆除车载定位系统和ETC设备。需上交拟处置车辆档案资料具体如下:8.机动车所有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两份)9.行驶证机上动车所有人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不一致的,需提供变更或注销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两份)。待车辆按规定程序完成拍卖或报废处置后,领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批复书》,及时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