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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法规】 990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

公布日期:1990-04-05

 

国防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1990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4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军工产品(含航天产品,下同)的量值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的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执行本条例。

第三条 国防计量是指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全过程中的计量工作。国防计量工作是国家计量工作的组成部分,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国防计量实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对军工产品特殊需要保留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由主管部门提出,经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批准,报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计量机构

第五条 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对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制定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

(二)编制与组织实施国防计量规划、计划;

(三)负责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组织建立、调整国防计量管理与量值传递系统;

(四)组织与检查国防计量工作;

(五)组织研讨国内外国防计量新技术发展动态。

第六条 军工产品研制、试验、生产、使用部门计量管理机构,对本部门(行业)的国防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国防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及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行业)计量工作规章制度;

(二)编制与组织实施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规划、计划;

(三)根据国防科工委计量管理机构授权,负责本部门(行业)国防计量考核认可工作;

(四)监督检查本部门(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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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国务院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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