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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上仙 上仙 2024-03-12 【行政法规】 805人已围观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

公布日期:1986-04-05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1986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质量责任,维护用户和消费者(以下简称用户)的合法权益,保证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它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上述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后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国家标准化部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应不低于国际标准水平。国家标准可以分级分等。企业主管部门要规定生产企业达到国家标准最高等级的期限。国家物价部门按标准等级,实行按质论价。

第四条 产品的生产、储运、经销企业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各部门、各地区,特别是企业主管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有关企业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承担质量责任;管理和监督不力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维护用户的利益。

第六条 产品的合格证、说明书、优质标志、认证标志等都必须与产品的实际质量水平相一致。

产品广告中关于产品质量的说明,必须符合产品的实际质量。

第七条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3)国家已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伪造商标、假冒名牌。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品。

第二章 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

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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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法律法规 国务院 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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