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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审计
上仙
2024-03-12
【证监会会计监管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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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促进新股发行中会计师事务所归位尽责,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现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公司审计业务的监管风险进行提示。
一、会计师事务所IPO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会计监管风险风险提示第3号——审计项目复核》的要求,完善并强化会计师事务所IPO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制度及其执行。
(一)常见问题
会计师事务所在IPO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在承接IPO 审计业务时,未充分了解、分析发行人所处环境、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财务状况、上市动机和管理层诚信情况;未充分了解发行人可能存在重大风险的领域并适当评估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有足够的胜任能力;未充分关注发行人在IPO 过程中更换注册会计师的行为,未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充分沟通。
第二,在选派项目组成员时,未充分识别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在IPO 审计业务执行阶段,会计师事务所未完善有关监督、咨询、符合的体系;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往往介入过晚,复核工作未充分关注发行人经营模式和经营特点对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的影响。
第四,在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行IPO 审核业务时,总所未对分所执行IPO 审计业务进行充分的业务指导,未对其IPO 审计项目执业质量进行必要的复核和检查。
(二)会计监管关注事项
在会计监管工作中,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执行IPO审计业务质量控制情况予以重点关注:
第一,在承接IPO 审计业务时,应当对发行人上市动机、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及其行业地位、可能存在的高风险领域、公司治理情况及申报期基本财务指标等进行调查。对于发行人存在欺诈上市嫌疑或者注册会计师无法应对重大审计风险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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