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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利用加速折旧方法可节税
上仙
2024-03-12
【税务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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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利用加速折旧方法可节税
为鼓励企业加大对设备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若干加速折旧政策,其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那么,纳税人发生所得减免项目时,能否运用加速折旧政策实现减税目的?本文以甲公司投资光伏发电项目为例,分析比较不同折旧方法对所得额的影响,供实务操作参考。
甲公司为查账征收居民企业,主营房屋出租业务。为实现业务多元化发展战略,该单位与承租方某超市达成协议,将出租的屋面用于建设580KW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全部出售给承租方。该项目于2018年10月初动工建设,当年12月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购入光伏发电设备入账价值400万元。在会计核算上,按年限平均法对光伏发电设备计提折旧,预计使用年限10年,预计净残值为0。2019年1月取得第一笔电力销售收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文件,明确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在其优惠目录中,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甲公司自行对2019年度涉税事项调整后的所得额310万元。其中光伏发电收入78万元,相关成本费用43万元,2019年免税所得额35万元(78-43)。当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68.75万元〔(310-35)×25%〕。
甲公司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对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据财务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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