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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不得税前扣除全面总结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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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不能在当期扣除。
这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8条的明确规定:“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一位会计问:比如去年我计提了100万工资,汇算前实发90万,但其中只有80万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我汇算《工资调整明细表》里“账载金额”、“税务金额”分别填多少?
能问出这样的问题,一个原因是想多了,二个原因是会计处理不规范。
“账载金额”填100万,实发金额和“税务金额”填90万。
至于是否“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是否“转入损益”等,都不对工资的调整产生影响,不用去考虑它。这是汇算表搞的一种简单化处理方式。
这位会计是建筑业会计,计提工资入“借工程施工-工资100万”,然后按完工进度80%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分录是: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万
贷:工程施工-工资 80万
所以他感觉工资只有80%计入损益。实际上,工程施工的贷方是不设“工资”、“材料”之类的明细科目的,通过“工程施工-成本结转”完成结转即可。
也就是说,会计理解上,只存在成本结转了80%,不存在工资、材料等分别结转80%的情况。会计处理不规范,导致自己想多了。
稍微讲一讲工资调整的原理。
工资的扣除有两个要求,一是“实际发放”,没发不能扣。我们填汇算表时,所调整的,就是这个应发未发的工资额,而不管其是否被计入了损益。
工资扣除的另一个要求,是计入损益才能扣除。这不仅是针对工资,一切计入资产成本的费用,都不能在当期扣除。但这个问题在汇算时几乎可以不考虑,因为会计上同样也未将这些费用计入损益,所以,税会无差异。
但把以上两点结合起来:如果计入资产成本的工资被拖欠,就有麻烦了。
计入资产成本的工资不论是否拖欠,本期在税务上、会计上都没有扣,按说无需调整。但如此一来,未来资产结转入损益扣除时,就必须要计算其中有多少工资?有多少拖欠工资?并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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