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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自然人LP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之惑

上仙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677人已围观


  疫情居家期间,闲来无事从书架中找到一本书《杨振宁传-规范与对称之美》,读后很有感触。在物理学领域,那些能正确描绘世界本源规律的理论和公式都是非常简洁且有对称之美的。无论是爱因斯坦的相对论、还是麦克斯韦方程组,这些描述世界某个领域运行规律的理论都具有对称之美。杨振宁先生正是遵循了爱因斯坦对物理学规律对称之美的追求,从而取得了超越他获得的诺奖级成果:杨-米尔斯规范场理论。

  自然科学领域的理论具有对称之美,其实在我们社会科学领域,那些公平、高效的社会制度安排同样也应该具有对称之美。以我们的所得税领域为例,无论是从法律、行政法规,还是规范性文件层面,我们在所得税制度领域建立了一系列规则。但是你会发现,那些真正符合所得税基本原理,在任何复杂的交易场景中运行都不会出错、征管也高效便捷的规则,都具有对称之美。而我们现行所得税制度层面,导致重复征税的、亦或征管成本很高的规则安排,你细究后就发现,正是因为其在制度层面出现了不对称性的安排,才导致问题的产生。而寻求问题解决之道就是如何使其回归到对称:要么将原来规则废止,重新建立新的符合对称之美的规则。要么辅之于其他不对称性安排,将两种不对称性规则巧妙的揉和在一起,使其运行后能回归到对称。

  所以,今天我们就从寻求“对称之美”这一理念的指导下,来分析看看我国目前在所得税制度层面一直存在的,对于合伙型股权投资基金,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问题,以及如何在制度层面寻求问题解决之道。

  我国目前在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制度层面,虽然合伙企业不是所得税纳税人,但是合伙企业并非一个空虚的、毫无商业目的的实体。我们的“先分后税”制度,首先是要在合伙企业确认应税所得,然后将应税所得分配给具体的合伙人(法人或自然人),由其按各自身份缴纳所得税。

  目前,我们在所得税制度层面,对于合伙企业以其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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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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