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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中不存在股权支付的再分析
上仙
2024-03-12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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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债务重组是否要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股权支付才能特殊性税务处理,我们分析如下: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例1、A公司以公允价值500万的设备和500万的子公司股权,偿还应付B公司的债务1200万,债务重组所得200万。
(1)《财税[2009]59号》规定: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A公司为债务人,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
| 收入 | 收入形式 |
| 转让财产收入(设备)(500万) 转让财产收入(子公司股权)(500万) | 货币形式(应收账款B公司)(1000万) |
A公司应收B公司的应收款项1000万,抵掉A公司应付B公司的应付款项1000万。
(2)《财税[2009]59号》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
A公司应付B公司的应付款项200万被豁免。
| 收入 | 收入形式 |
| 其他收入(债务重组收入)(200万) | 非货币形式(债务的豁免B公司)(200万) |
(3)对于债权人B公司来说,B公司获得A公司的设备和子公司股权,为收购资产,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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