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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要求付款人付款是“承兑”还是“兑付”?以及“提前提示付款”的法律风险及建议

上仙 上仙 2024-03-11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853人已围观

前言 执业以来,笔者有幸参与办理过大量与票据有关的公示催告案件、票据追索权案件,以及银行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方式提供融资、票据质押等案件。

  令笔者印象最深且困惑的是票据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对相似情形的裁判结果可能截然相反,例如:笔者执业之初办理的大量公示催告及票据遗失后的损害赔偿案件中,法院一般会以票据的“无因性、背书连续”,认定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而在办理某银行以通过贴现方式合法持有的汇票行使票据追索权时,最高院却并未援引票据的“无因性、背书连续性”支持某银行的追索权,而是以“通谋虚伪”为由认定系列票据行为都无效,一度让笔者“望票据而却步”。

  以下,笔者将结合自己的办案经历,结合部分具体案例,对票据“承兑”≠“兑付”、“提前提示付款”问题尝试进行简要探析,也希望能抛砖引玉,恳请大家多批评指正。

  Part.01 票据“承兑”与票据到期后“兑付”,是两种完全不同的票据行为,在实践中却经常被等同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八条“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之规定,承兑是付款人承诺汇票到期日会支付票款的行为,是一种承诺行为,汇票一经付款人承兑,则负有汇票到期无条件交付票款的责任。在我国汇票的使用和流通市场,汇票在出票的同时,付款人应当或者必须完成承兑行为,也就是说汇票一般在出票的当天即进行了承兑,由付款人承兑后才能在市场上使用和流通,因为作为基础关系的债权人,在同意以汇票结算时,不可能会接受没有付款人承兑的汇票。

  而付款人在汇票到期后兑付票款,不属于票据承兑行为,是一种支付票款的行为(兑付),另外,汇票到期后票款并不必然能够得到兑付,而是存在可以实际得到兑付和被拒绝兑付的可能。承兑与到期要求付款(兑付),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票据行为,与之相对应的承兑日期与付款日期必然也不可能是同一概念,二者依法根本不能等同。可在票据行业甚至是司法实践中,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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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公司企业 税务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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