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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
上仙
2024-03-12
【企业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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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补助的确认、计量和列报,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第三条 政府补助具下列特征:
(一)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对于企业收到的来源于其他方的补助,有确凿证据表明政府是补助的实际拨付者,其他方只起到代收代付作用的,该项补助也属于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
(二)无偿性。即企业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务等对价。
第四条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第五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从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如果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且是企业商品或服务的对价或者是对价的组成部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等相关会计准则。(二所得税减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相应的所者权益,不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 确认和计量
第六条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二)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第七条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照名义金额计量。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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