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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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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了健全和完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平稳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8号),我们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征求意见稿)》。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3年8月23日前将书面意见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反馈我部会计司。同时,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制度一处 赵劼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电话:010-61965108(带传真)电子邮件:zhiduyichu@163.com附件: 1.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征求意见稿) 2.《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财政部办公厅2023年7月17日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6号
(征求意见稿)
一、关于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该问题
主要涉及《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 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中有关“固定资产”科目的明细核算。
(一)有关明细科目的设置。
根据《固定资产等资产基础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22),“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固定资产类别设置的明细科目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
(二)新旧衔接。
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自本解释施行之日,将“固定资产”科目和对应的“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相关明细科目余额(如有)按以下规定转入新的明细科目:
1. 原“房屋及构筑物”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房屋和构筑物”明细科目;
2.原“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设备”明细科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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