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 正文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操作案例

上仙 上仙 2024-03-11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571人已围观

小编按:

近期有些群友咨询单位房产出租流程方面的问题,目前,很多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基本都划归当地机关事务管理局或委托相应的国资运营机构进行统一管理,除部分内部调剂外,大多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信息公开招租或出售,所得收入都纳入国库或返还给产权单位。但各地情况不一,仍有些单位可能保留自有房产,将闲置房产进行盘活,提高使用效益,但自行招租过程中要坚持程序到位,规范透明,收入入库。现将丽水市财政局新近印发的《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转载,供大家学习了解:

丽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
为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产出租行为,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盘活利用,提高房产出租工作透明度,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从源头上预防腐败,防范风险,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等有关规定,参考《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54号)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主要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房产(主要指以自有产权房产与其他单位置换使用权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行为。
(二)房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房产包括土地、场地、构筑物以及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等(以下简称“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单位将存量住房出租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使用,为其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按照实际情况,比照公租房、周转房等相关政策执行;对人才引进、干部异地交流等涉及住房保障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高校公益性食堂、5G基站建设等另有政

试读结束,支付后阅读本文全文,或开通会员全站免费阅读

Tags: 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会员中心

取消
微信二维码
支付宝二维码

目录[+]

点击启动AI问答
Draggable Ic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