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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修订《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2024)
上仙
2025-01-10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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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西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加强和规范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严格控制会议费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及其补充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直机关,是指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及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省直机关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会期、规模,加强会议统筹,注重会议质量,提高会议效率。
第四条 省直机关召开的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省直机关应当严格会议费预算管理,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会议费应当纳入部门预算,单独列示,并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省直机关会议分类如下:
一类会议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省纪委召开的,要求设区市和省直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性会议,以及省级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社联、科协、侨联、台联、残联、红十字会换届会议。
二类会议是省直机关召开的,要求市、县(市、区)对口部门或本系统各地机构负责同志参加的全省性工作会议,以及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召开的全省性会议。
三类会议是省直机关及其所属内设机构召开的,要求市、县(市、区)或本系统各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的专业性会议或其他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省直机关应当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名称、召开的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并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一类会议。主办单位将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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