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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培训时,“其他人员”讲课费标准如何确定?

上仙 上仙 01-24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426人已围观

有群友咨询《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中“(一)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办法》提及其他人员讲课费标准参照执行,本地财政部门也没有明确怎么操作。实际工作应如何进行把握?

洛阳市财政局2021年印发《洛阳市市直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有关问题解答》(洛财行〔2021〕1号)对此问题予以明确,现转载供大家参考借鉴:

按照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选聘领导干部、企业家、专家学者和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干部等兼任教师”的有关要求,《洛阳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洛财行〔2017〕18号)第九条第一款课费除对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正高职称,副高职称及以下的授课人员的讲课费(税后)标准进行明确外,增加了对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的规定。其他人员是指市直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具有职级的授课人员以及因培训主题需要聘请的既无行政级别也无技术职称的人员(如老红军、先进模范、艺术家等)。在上级明确有关职级对应关系前,我市其他人员讲课费标准暂按以下关系对应:

省部级干部参照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厅局级干部参照正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县处级(含正处、副处)及以下干部参照副高级及以下技术职称人员。

既有行政级别,又有技术职称(以职称证书为准)的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参照相关标准。

无行政级别,也无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照其获得荣誉级别确定,获得国家级荣誉的参照省部级干部;获得省级荣誉的参照厅局级干部;未获得荣誉级别的其他人员参照县处级及以下。特殊情形有关文件规定的除外。

聘请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离退休人员授课的,按其原来或离退休前的职称或级别确定。

授课教师原则上不携带助手上课,确因培训需要携带的,不得发放助手讲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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