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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单位所收取伙食费和交通费按存量资金全额存回国库是否妥当?
上仙
02-07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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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接待单位按规定出差人员收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会计处理一般都是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第五点要求操作,即单位承担支出责任的,在收回相关款项时冲减相关费用和支出。
如果所收回款项能退回国库,并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恢复相应指标那对决算数据是没有影响,并且还可以继续用于相关支出。
实际工作中,所收回款项基本都是存入实有资金账户或财政代管账户,尽管可作为代收款项继续用于相关支出,但如果没有全部用完,则可能导致决算数据的混乱。
通辽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财行〔2024〕257号)中明确“接待单位应将所收取费用纳入基本户统一核算,在代收款项下设二级明细账接待业务伙食费和交通费,根据实际收款金额据实入账,于下一年一季度前,按存量资金全额存回国库,并做好有关账务处理及业务台账登记。”,这种方法固然简单可行,解决了接待单位的会计处理难题,但显然有虚增“三公”经费支出之嫌,没有真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是否妥当仍值得商榷。
一、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
四、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五、关于收取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的账务处理
接待单位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并出具相关票据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一)单位不承担支出责任的,应当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或“其他应收款”科目(前期已垫付资金的);向其他会计主体转付款时,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库存现金”等科目。预算会计不做处理。
(二)单位承担支出责任的,应当按照收到的款项金额,借记“库存现金”等科目,贷记相关费用科目;同时在预算会计中借记“资金结存”科目,贷记相关支出科目。
单位如因开具税务发票承担增值税等纳税义务的,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三、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内财行〔2024〕1315号)
三、接待单位为行政事业单位的,收取的费用按以下程序处理:(一)接待单位应当根据收款凭证留存联及收款记录入账。(二)接待单位应将所收取费用纳入基本户统一核算,在代收款项下设二级明细账接待业务伙食费和交通费,根据实际收款金额据实入账。(三)所收费用可用于相关支出,并做好有关账务处理及业务台账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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