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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业务控制目标及主要风险点》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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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忻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业务控制目标及主要风险点》(忻财购函〔2024〕5号),供采购人在建立完善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时参考。

政府采购业务控制目标及主要风险点
控制环节
控制目标
法律依据
主要风险点
政府采购管理组织体系建设
1.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相关部门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的职责与分工、建立政府采购与预算、财务、资产、使用等业务机构或者岗位之间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工作。确保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使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有序。
       2.按照牵制和效率的原则,合理设置政府采购业务岗位,完善政府采购业务的工作流程,建立政府采购业务岗位责任制,明确政府采购授权审批权限和岗位职责,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3.加强涉密采购项目内部控制管理,建立健全涉密政府采购项目集体研究与内部会商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完善采购需求和采购方式确定、采购活动组织的内部审核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组织采购,加强涉密政府采购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1.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三十二、第三十三条。
     2.《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99号)。
     3.《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第六条。
     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新型采购人制度的通知(晋财购〔2023〕8号)。
1.单位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立内部配套的政府采购规章制度、流程及议事决策机制,可能导致采购业务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采购环节有漏洞,致使政府采购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可能存在泄密事件发生。
     2.未设置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或未明确管理机构职能,将政府采购看作单纯的购买活动,没看到规范的政府采购对推动市场竞争、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
     3.政府采购岗位职责分工不明确,可能导致政府采购活动中产生的问题处理不及时、责任不清晰,影响采购的效果。
     4.未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工作的协调机制,各科室配合度不高、协作不畅、相互推诿,导致需求与预算脱节、采购结果差强人意、验收质量不高。
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

       1.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应严格落实预算支出标准和要求,以及绩效目标管理等预算编制规定、符合省财政厅印发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及市财政局预算编制工作要求。
     2.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充分审核,确保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符合本单位的实际需求,进而保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具有科学性、合理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条。
     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2024年版)》的通知(晋财购[2023]50号)。
     4.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新型采购人制度的通知(晋财购〔2023〕8号)。
     5.忻州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系统上线后政府采购预算对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忻财预[2023]54号)。
     6.《忻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办法》(忻财监[2023]32号)。
1.预算编制不精细。在编制预算时存在漏报行为,或对预算不重视,导致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存在属于采购范围的项目但未实施政府采购的现象;对预算的审核流于形式,未关注采购需求的公允性、采购项目是否经过适当评审和论证,影响采购预算编制的合法性、合理性。
     2.政府采购计划编制不合理。在政府采购行为中不注重前期预算的重要性,超出预算范围,将资金尚未落实的政府采购进行计划编制。
     3.对政府采购计划的审核不严格。无法保证采购项目的完整性、合理合法性、真实性,出现采购项目漏报、采购“档次”不合理、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等问题。
政府采购实施
1.采购需求科学合理。单位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服务水平等进行了详细的市场调查,价格测算合理,采购需求合法合规,内容完整、明确。
       2.政府采购申请内部审核严格(特别是涉密采购项目)。能够确保政府采购项目符合政府采购计划、在预算指标额度之内、价格公允等,事先防范政府采购舞弊等问题。
     3.根据单位采购需求和市场条件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确保单位没有瞒报、分拆项目,提高政府采购效率。
     4.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选用程序,选择合理的采购代理机构,确保采购代理机构合法合规。
     5.规范政府采购程序,确保整个采购过程中,每一个环节(如供应商资格审查、评标过程等)都操作规范,完整执行选择的采购方式,提高采购质量。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六条至第十条、第十九条。
     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三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至第四十二条。
     4.《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至四十六条。
     6.《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第六条。
     7.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新型采购人制度的通知(晋财购〔2023〕8号)。
     8.《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晋财规购〔2024〕1号)第七条、第十二条。
1.未对采购标的市场进行详细的市场调查,采购需求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采购需求内容缺乏完整性和明确性。例如,未详细表述标的的物理属性和性能要求,不明确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未标明验收标准等。
     2.采购申请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导致采购物资不符合单位需求或超预算采购,采购成本失控,影响单位的正常业务活动开展。
     3.未选择合理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未经批准,私自进行自行采购。
     4.采购代理机构选择不合规,选用资质或业务范围不符合采购代理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影响实际采购的效率和效果。
     5. 政府采购方式不合理,采购程序不规范,导致政府采购缺乏公开透明度,造成贪污腐败。
政府采购招投标
1.选择恰当的招标采购方式,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流程,确保各个流程符合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避免单位被提起诉讼或者受到处理,保证单位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
       2.规范招标采购的实施过程,防止因人为故意导致的招标失败、流标等,规范相关人员的行为,保证招标采购公平、公开,以合理的价格达成交易,防止舞弊和腐败现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至四十二条。
     2.《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至四十六条。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
     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1.政府采购招标风险。一是招标代理机构人员组成不合理。存在招标代理机构业绩符合要求,但项目小组成员经验不足、专业配备不完整,造成招标周期长、清单及招标文件编制有缺陷等问题,可能导致招标质量不高,影响采购项目管理,甚至造成投资失控。二是政府采购招标程序不规范。招标过程中涉及的公告文件内容不详细,未能说明招标信息,或者在制定技术规格要求时有针对性、倾向性,在技术规格中规定了某些特定的技术指标,从而排斥了一些潜在投标人,导致招标范围缩小、缺乏竞争力。
     2.政府采购投标风险。一是投标程序不规范,不明确政府投标程序的重要管控点,如超过截止日期依旧接受投标文件、投标人随意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文件等。二是向投标人收取的保证金超出国家标准,未及时退回未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
     3.政府采购开标风险。一是可能存在开标内容不完整的投标文件。二是开标现场无序、不守时,关键参加人员缺席,如监督人员不到位。
       4.政府采购评标风险。一是未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山西省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专家;需要推荐评审专家的情况下,未经批准随意选择评审专家,或选择的评审专家不具有相应的专业性、履职记录不佳等,造成效果不佳。二是采购单位和评标委员会责任不清,各方主体未能充分履行职能,互相干涉,导致串通、共谋等,影响评标结果;评标步骤不规范,评标专家未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检查,评标后招标文件依旧存在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问题等。三是评标管理不严格。评标专家私自接触投标人、记录或带走评标文件。
       5.政府采购中标风险。一是中标公告未在指定的媒体上公开,或公告内容不全。二是供应商为争取中标,采取低价竞标的投标方法,一旦中标后,寄托希望于合同变更迫使招标人增加投资,或者在后期合同履行期间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形成豆腐渣工程,导致单位采购质量低下,甚至需后期投入大量维修费用。
政府采购合同
1.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合法合规,按程序及时备案。
     2.合同履行过程管理严格,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符合相关规定,保证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2.《忻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的通知》(忻财购〔2024〕21号)。
     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新型采购人制度的通知(晋财购〔2023〕8号)。
1.合同签订没有经过适当授权审批,对合同对方主体资格、资格调查、履约能力未进行认真审查导致合同签订有漏洞,可能导致合同纠纷,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
     2.对采购合同没有及时督促签订,可能导致采购项目延误,影响采购效率。
       3.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监控不到位,合同双方可能未能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因为中标人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对合同进行分包,履行责任不清晰,可能会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
政府采购验收
1.政府采购验收标准明确,采购验收规范,确保采购的物品符合采购需求,政府采购达到预期效果。                                                2.严格办理采购验收手续,确保出具的采购验收书真实有效,确保验收书对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了验证,妥善处理和解决验收中的异常情况,及时解决相关问题,确保政府采购实现预期目标。          
     3.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财务监督,依据发票原件做好资产登记和会计账务核算,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
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五)至(九)项。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新型采购人制度的通知(晋财购〔2023〕8号)。
     4.《忻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的通知》(忻财购〔2024〕21号)。
1.单位采购活动中,存在较明显的重采购阶段,轻合同履行的情况;采购人验收流于形式,没有按照采购项目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2.验收手续办理不合规。未及时入库,没有对证明文件进行必要的、专业性的检查,采购验收书内容缺失,未及时备案存档。可能导致违规问题发生。
       3.采购验收问题处理不当。有的供应商合同履行与投标承诺不一致,采购物资存在以次充好、降低标准等问题。采购人或由于专业能力无法发现或为谋取私利默认了该行为,由此可能导致账实不符、采购物资损失,也影响了政府采购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4.对采购验收监管不力。采购单位故意推迟验收时间,和供应商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如要求供应商提供假发票、减少货物数量或者降低服务标准等。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1.资金支付符合会计法律法规及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资金支付业务真实、合法。         
     2.资金支付申请程序合规、附件齐全,并经过适当的审核和授权批准,提高采购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欺诈和舞弊行为。
     3.采购业务会计处理及时、会计信息登记准确完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五条。
     4.《忻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约验收和资金支付的通知》(忻财购〔2024〕21号)。
1.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不合规,缺乏必要的审核,存在申请文件不全等现象,在不满足支付条件下进行支付,给单位造成资金损失;对于满足支付条件的,资金支付不及时,或者延迟支付,付款方式不恰当,带来资金风险。
       2.缺乏有效的控制,会计记录未能全面真实反映单位采购过程的资金流和实物流,会计账面数据与采购合同进度、库存记录不同,可能导致单位采购业务账实不符,单位经济利益遭受损失。
政府采购信息管理
1.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合法合规。按照规定依法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政府采购信息。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流程,确保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及时、完整、准确,实现政府采购信息的全流程公开透明,确保政府采购信息被公众及时知晓,接受公众监督。
     2.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政府采购文件,规范政府采购业务记录的要求,定期对政府采购信息进行统计分析。                                                        3.规范政府采购信息的安全保密管理,防止商业秘密外泄,防止相关方利益受到损害。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
     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六条。
     4.《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5.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6.《涉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9〕39号)第十二条。
1.政府采购信息公布不规范。一是仅公布部分采购项目信息,信息公布主体不明确,信息公告内容不真实、缺乏准确性和可靠性,存在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二是信息公开流程不规范。未在政府采购特定阶段公布相关信息,公布时间滞后,未能使信息公开达到应有的目的。三是未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应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
     2.未妥善记录和保管政府采购文件。资料存在遗失或泄露,文件未达到保管期限即私自销毁。
     3.工作人员未经允许向无关或相关人员透漏采购信息,导致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采购信息泄露,使供应商权益受损。
政府采购监督
1.单位由独立的监督主体按规定程序开展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有严格的纪律约束,按照统一标准主动介入全程监督,并对检查结果负责。
     2.规范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质疑与投诉管理机制,及时处理问题,把监督落实在事前、事中、事后。
       3.定期对采购结果进行评价,以效率、效果、价格等为着力点进一步健全采购结果绩效评价工作机制,构建可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采购项目进行综合、客观评价,善于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政府采购活动顺利开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第三十七条。
     3.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夯实采购人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新型采购人制度的通知(晋财购〔2023〕8号)。
1.未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管理机制,未开展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或者监督检查不到位,单位各相关科室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导致无法及时发现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现象。
       2.单位不明确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未能在法定时间回复质疑和投诉,或者拒绝回复或回避质疑和投诉,堵塞沟通渠道,损害供应商利益,影响政府采购的公正性。
     3.政府采购评估指标选择不合理,评估结果不合理,不能及时发现并纠正采购中存在的问题,无法有效提高政府采购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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