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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预算单位食堂管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上仙
前天
【行政事业单位各类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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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案例:预算单位食堂管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一、案例简介
在其他地区审计部门对预算单位食堂管理开展审计中发现:
资金结算不规范:如预算单位食堂将肉类和蔬菜款转至采购员个人银行卡账户,采购员通过个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和现金方式支付给供应商负责人,填制送货单、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代替发票。
虚假列支套取资金:如对于发生的部分无法按照财务报销程序列支的费用,通过食堂主副食品采购由食堂菜肉类供应商在提供结算清单时多填列部分采购内容及金额,虚假列支经济业务事项进行报销套取资金用于招待费。
同时核查发现:
食堂物资管理不规范:如食堂副食品出入库、逐日消耗记录均未登记,《伙食费收支情况公布表》未按月公示,部分菜肉款项结算周期长,且未留存相关费用统计和对账资料。
采购验收程序流于形式:如采购明细单均有验收人签字,但验收人员未对不符合列支要求而以菜肉款形式多填列的部分采购内容提出异议,验收程序流于形式。
公私资金混用:如个人银行卡账户既存入食堂周转金、报销的食堂菜肉款、个人收入及银行利息等款;又发生支取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支付、微信支付及个人消费等支出,存在公私资金混用情形,伙食报销资金流向混乱。
现金管理存在廉政风险:如支付方式大批量采用现金支付行为,个别队站在菜市场采购另在其他超市代开发票,存在较大自主权开票空间;
内控管理不到位:如伙食管理五项制度落实不严格、存在一个人把控采购、报销等全流程等重大货币资金安全风险隐患。
二、规定依据
(一)《中央八项规定清单80条》第五条“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四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三、处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23年修订,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三十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四、典型意义
通过审计指出问题,规范了预算单位伙食采购方式、严格财经制度和伙食管理制度的落实。对于食堂菜肉等无法通过对公形式结算的采购款,使用专用银行卡或公务卡结算,专款专用。建立食堂资金管理台账及个人账户资金管理台账,以统计期初余额、每次采购金额、应与供应商结算金额、已申请报销金额、待申请报销金额、财务已报销金额、实际与供应商结算金额等数据,定期与财务、供应商对账,做到日清月结。加强食堂采购验收管理,应做到采购清单与每日菜谱及用餐人数相匹配,结算明细单与采购清单应保持一致,采购食材实物与结算明细单应保持一致。规范了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避免出现严重的廉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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