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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完善《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内容(2023)

上仙 上仙 2024-09-14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1708人已围观

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黑财行政〔2023〕1号

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适应新形势、新变化对做好差旅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按照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我们对《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黑财规审〔2018〕24号,以下简称《差旅费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进行了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差旅费管理办法》现有规定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择相对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出行。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原则上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节支部分不对个人额外补助。由于疫情、应急或其他特别紧急的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经单位批准可据实报销。”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特殊情况实际发生住宿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经单位批准,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不得报销住宿费。”

(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工作人员调动搬迁、到外地实习、交流支援、挂职锻炼和临时抽调等差旅费报销规定。

(1)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需异地任职而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规定给予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动人员自理。

(2)工作人员到外地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的,由派出单位按照规定的往返时限和次数要求报销差旅费。在外地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不执行本办法,按有关规定办理。

在外地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期间出差的,由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因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求,在单位所在地与实习、交流支援和挂职锻炼所在地之间往返的,由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

(3)单位派工作人员到外地脱产学习的,派出单位按规定报销往返发生的差旅费各一次。因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要求,在单位所在地与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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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行政事业单位 行政事业单位制度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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